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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大家一起学起来!(四)
发布时间:2019-07-29 09:31:13

导读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5月30日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今天将继续刊发《条例》摘编,一起学习吧!



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设备疏于管理、维护,致使该设施设备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未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人、举报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妨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间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携犬出户不束犬链,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处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塑料袋、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携犬出户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乱发广告、传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威胁、侮辱、推搡等方式打击报复劝阻人、投诉人和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紧急现场救护、扶助等救助行为,被救助人及其近亲属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企图牟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实施不文明行为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被处罚人对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不文明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