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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邑县加强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0-01-30 17:04:15

为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武邑县文明办根据工作实际,制订了《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对各级别文明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办法》将精神文明创建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量化,对各单位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实施量化考核。量化考核分日常考核和等级考核,日常考核每季度一次,等级评定每半年一次,等级考核按“文明单位百分考核标准”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同时规定:(1)甲级为文明单位的最高级别,省级文明单位必须达到甲级,市级文明单位必达到乙级以上,县级文明单位必须达到丙级(含丙级)以上。(2)已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而在等级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评定为乙、丙等级的,视为自动放弃下年度评定省级文明单位资格,县文明办不再提名推荐,同时已获得的相应荣誉牌匾予以摘除,并在市以上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已获市级文明单位称号而在等级考核中连续两次被评为丙等级的,视为自动放弃下年度评定市级文明单位资格,县文明办不再提名推荐,同时已获得的相应荣誉牌匾予以摘除,并在市以上新闻媒体进行通报。已获县级文明单位称号而在等级考核中连续两次考评分数均在50分以下的,视为自动放弃下年度评定县级文明单位资格,同时已获得的相应荣誉牌匾予以摘除,并在县电视台、《农民之友》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3)市级文明单位在等级考核中连续4次被评为甲级的,由县文明办优先提名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县级单位连续2次在考核中被评为甲等的,由县文明办优先提名推荐为市级文明单位。

根据《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武邑县在2007-2008年度市级文明单位推荐申报工作中,打破各级别文明单位界线,实施全员参与的工作原则,并根据《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申报单位进行了量化考核,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7个原市级文明单位进行了撤消相关荣誉称号的处理,并对创建工作效果明显、成绩突出的7个单位进行了优先推荐,从而充分调动了全县各单位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

稿件来源:武邑县文明办  编辑:刘柳岐